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否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吸收资金后,将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非投入资金运用,如放贷等,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周光权教授认为:“由于本罪是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行为人非法吸收的是公众的‘存款’,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所以,按照法益保护的原理,行为人必须是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目的,即吸收存款后再发放贷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的,才有可能构成本罪。惟其如此,行为人才会对合法的金融机构即银 刑事辩护 2020年03月22日 1175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