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的负担原则

1、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2、抚养费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的标准

1、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先由双方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抚养费一般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