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平等对待公诉人和辩护人,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2.人民法院和法官应保障律师的阅卷权,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复印或以其他方式复制。

3.律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列申请,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回复:

1)申请延期审理;

2)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3)申请调取证据;

4)申请会见被告人。

4.人民法院和法官应保障律师关于案件进展的知情权,及时将下列情况告知律师:

1)合议庭成员组成情况、合议庭成员变更及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

2)开庭时间、地点,延期审理和重新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

3)审理期限延长和延长后的审限;

4)案件宣判的时间、地点;

5)其他案件进展的有关情况。

二、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便利

5.律师持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执业证、法院出庭通知书,可免安检进入人民法院审判区域。

6.法官要求律师送交相关诉讼材料时,应详细告知送交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或指定专人负责接收。

7.人民法院应设置专门场所,提供必要条件,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三、健全法官与律师沟通交流机制

8.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共同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办公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作为双方日常工作联系的具体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沟通交流事务。

9.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律师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相互听取对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10.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律师协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课题研究、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对方参加。

11.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文件、刊物等资料,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或不宜对外公开的以外,可以适当方式交流、共享。

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

12.法官和律师都应自觉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自觉履行回避等相关制度。

13.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定期对法官和律师违反规定进行不正当交往,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共同加强对法官、律师的教育、管理、监督。

14.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对法官、律师违反规定的言行,可以函件的形式向对方反映,对方应认真核实并做出答复。

五、附则

15.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