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规定: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司法倾向性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事项,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