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报人应为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对丧失的票据可能享有一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申报人多为善意的持票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均不是利害关系人。
2、申报人的权利申报必须向作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报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提出申报。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5、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诉。
6、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未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作出公示催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
7、申请人对于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申报人对于人民法院驳回申报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