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特殊方式,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就符合法律要求。对债权人而言,保证期间的意义是,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免除。

  2、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期间。从整体上看,保证期间着眼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即通过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无限期的等待,使保证关系尽快结束。

  3、保证期间既可以是约定期间,又可以是法定期间,但约定期间具有优先效力。只是在约定的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或者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