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在作出判决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会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