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从理论上讲,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在审判实务上,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很少将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

一、证人都是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才出庭作证的,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在情感上是相亲相近的,这难以保证其证言的客观公正性;

二、我国目前缺乏与证人作证制度相配套的措施与应用规则,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对证人的询问方式都需要进行改进。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也是采取很慎重的态度。该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因此,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