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